[1999]湘价房字第117号
各地、州、市物价局,建委: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城市供水价格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工作。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和省辖城市的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县(市)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二、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的分类和价格构成。为了推动供水企业建立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性运行机制,我省城市供水价格的分类和构成确定为:
1、供水价格分类由现行的三类调整为五类,即: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特种用水。各类用水的划分见附表。各类用水的比价关系确定为 1:1:1.1:1.8:4。
2、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成本和费用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核算,供水企业每半年应向当地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成本费用情况。申请调价时,成本费用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核定。
3、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他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进入成本的工资,只能按有权部门核准的工资总额和单位产品工资含量计入。
4、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包括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允许进入成本的费用)。
5、税金是指供水企业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6、城市供水企业的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我省净资产利润率确定为:有新建水厂项目且处于还贷高峰期的净资产利润率为12%,新建水厂已投入使用且处于还贷期的净资产利润率为10%,无新建项目又无还贷的净资产利润率为8%。供水能力超过实际供水量一倍以上的净资产利润率为8%。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7、污水处理费暂不进入价格,凡已建成和正在兴建或报建(已立项)污水处理设施的城市可以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报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在价外计收。单独核算,并作为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专项费用。
三、关于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为贯彻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省先实行分类计量水价,今后条件具备时再实行“二部制”“三阶梯”水价。今年起,我省城市供水价格采取按水价构成制定调整基本水价(平均水价);按五类用水的比价关系和水量比重关系制定和调整分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有条件的城市先实行两档水价。计算方法为:
1、基本水价(平均水价)的计算和调整: 供水成本十费用十税金十利润 基本水价(平均水价)=—————————————— 销售水量 利润=企业净资产×净资产利润率
税金为同期的税金总额 销售水量为同期的售水量
2、各类水价的计算和调整: 基本水价(平均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各类用水量 × 同类用水 占销售水量之比 比价系数之和
其他各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价×同类用水比价系数 各类用水量均为同期的水量
3、居民生活用水两档水价的计算和调整。两档的比价关系为1∶1.5。第一档水量基数全省确定为人平每月2吨,按统计部门的该城市的户平人口为基数计算到户。水价的计算调整方法为: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第一档水价=————————————————————————— 两档水量各占居民生活用水水量之比与比价系数的乘积之和
第二档水价=第一档水价×比价系数 第一档水量按前款规定乘城市户平人口乘用水户数确定。 第二档水量按同期居民生活用水水量减去第一档水量计算。
四、以销售水量为基数计算时产销差一律按18%计算,产销差率大于18%的其超过部分要相应调整销售水量,不得以实际销售水量为基数计算。
五、关于供水价格调整申请和程序。
供水价格调整应按本通知进行测算,需要调整价格时由供水企业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向当地政府报告调价意见,经同意后召开供水价格听证会。然后,将供水价格的调整方案和测算结果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实行公告制度。供水价格公布后,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供水价格的调整既要尊重测算结果和兼顾供水企业的利益,又要充分考虑单位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调整供水价格。
六、供水企业对转供水单位和未接管的居民住宅小区的供水,应实行供水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趸水单位协商议定,报所在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也可由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相应规定确定。
七、引进外资建水厂、社会各单位自建水厂进入城市供水管网的水价,由双方协商议定后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出(转)让现有水厂经营权筹措城市建设投资的水厂向城市供水企业的水价,不得以经营权改变为由提高城市供水价格,只能按合理的价格构成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不同城市的供水企业之间的水价,由双方协商议定后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利工程向城市供水企业的水价,由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跨市(县)区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八、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实行季节性水价。如张家界市、南岳区、韶山市等在旅游旺季可实行季节性水价,但最高上浮幅度不应超过基本水价的20%。
九、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特别是带有垄断性质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主要项目(如用户管网配套、增容、维修、计量器具安装),劳务及重要原材料、设施等价格标准,应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十、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月交纳水费。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没有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企业可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水。
十一、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因水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用户有权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消协或司法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城市供水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各地应加强供水价格的管理和监督,特别是加强供水企业的成本和费用的监审,凡不如实申报和提供成本费用的供水企业,其价格不得调整或缓期调整。
各级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水价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平稳出台调价措施,保持社会稳定。
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城市用水应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各地要按国家与我省的有关规定做好节水工作。
十四、本通知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价格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附:用户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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