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建办〔2003〕17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32号)精神,加强燃气市场的安全监管,遏制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消除各类燃气安全隐患。按照我厅《关于开展城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湘建明电38号)要求,决定对全省开展城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抽查工作顺利进行,我厅成立了由肖常锡副厅长为总负责的领导小组,另组织抽调省燃气协会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两个检查组。
第一组:组长肖常锡,副组长刘正,成员王子娟、朱寅;
第二组:组长王向明,副组长余大金,成员王军、覃昔宽;
二、检查内容
1、全面排查各类燃气安全隐患
2、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落实燃气安全设施安全保护和安全隐患整治措施
三、检查依据
1、《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2、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3]32号)《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4、湖南省建设厅(湘建明电[2003]38号)《关于开展城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四、检查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的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各市、州的检查工作要求在2003年12月30日前完成,检查工作总结元月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城建处。
第二阶段:在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的基础上,2004年元月7日至9日,我厅组织抽查。各城市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检查要求
1、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做到全面清查,不留死角。
2、要明确规划、消防、燃气、技术监督机构等部门的职责,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并将责任落实到人。对于专项整治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以及检查工作不力、走过场的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将予以全省通报,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3、严格执行有关廉政工作纪律的要求,做到清正廉洁,秉公办事。
湖南省建设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