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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制镇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试行)(湘建[1998]规字第33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建制镇的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规划区是指镇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因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建制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建制镇的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二章    建制镇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  编制建制镇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使建制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与当地的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各项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尽量不占用耕地和林地。
 
  第六条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七条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绿化建设和镇容环境卫生建设。
   
  第八条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严格依照《村镇规划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并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
 
  第九条  建制镇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与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总体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度。
   
  详细规划仅指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由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对建制镇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人文因素、村镇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

  第十二条  编制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工作程序:

  (一)规划设计单位在对建制镇的基础资料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之后,编制《建制镇规划规模论证报告》经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二)规划设计单位依据核定的规划规模进行方案设计,应提出两个以上方案进行比较;
   
  (三)在省或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比较方案审查,确定方案;
   
  (四)规划设计单位根据确定的方案进行深入设计;       
  
  (五)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报告;
   
  (六)县人民政府批复。
   
  第十三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镇域村镇体系,以及建制镇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各项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镇合理发展。

  第十四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的期限应与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远期十五年至二十年,近期五年左右。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修编:
   
  (一)规划期满;
   
  (二)性质变更;
   
  (三)规模突破;
   
  (四)发展方向改变;
   
  (五)规划布局出现重大变更。
   
  第十六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综合分析镇域村镇类别、规模、等级, 预测镇域人口发展规模,城镇化水平,劳动力的剩余与转化,确定镇域村镇体系的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
   
  (二)综合分析确定建制镇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并确定规划区范围内的常住人口和用地规模,以此作为人口和用地规模论证的基数。
   
  (三)提出规划期内建制镇人口及用地发展规模,确定城镇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确定各项建设用地标准。
   
  (四)结合功能的空间布局,按照《村镇规划标准》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进行地块划分,并提出各功能地块的控制指标。
   
  (五)结合现状居住水平,确定规划居住标准,测算住宅发展规模,年均各类住宅的建设量。
 
  (六)结合现状公共设施内容与规模,选定规划设计定额指标,确定公共设施规模,包括行政、文化、教育、科技、医疗、卫生、体育、商业、金融、服务业等。
   
  (七)确定城镇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道路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容量,进行道路系统的竖向设计。
   
  (八)综合协调并确定城镇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燃气、供热、消防、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九)确定城镇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
   
  (十)确定城镇环境保护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
   
   ( 十一) 地处洪涝、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容易发生地区的建制镇,按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制定防灾减灾措施。
   
   ( 十二) 确定旧区改建,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
   
   ( 十三) 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的建议。
   
   ( 十四) 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详细规定近期建设用地各地块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
   
   ( 十五) 对局部重要地段和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第十七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成果包括总体规划图件和文件。
   
  总体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规划说明、规模论证报告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十八条  总体规划图件基本要求:
  
  (一)建制镇总体规划──镇域村镇体系现状图:图纸比例1:10000~1:50000,图幅应覆盖行政区范围。标明行政区划,中心集镇、集镇、中心村、基层村的布点与规模,交通网络,主要公共设施、主要基础设施、主要资源的分布情况。
   
  (二)建制镇总体规划──镇域村镇体系规划图:图纸比例同上,标明图( 一) 的相应规划内容,规划期限。

  (三)建制镇总体规划──现状图:图纸比例:1:2000~1:5000,图幅应覆盖规划区范围。标明城镇建区范围,按《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中村镇用地分类画出城镇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道路系统,主要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现状用地平衡表,风玫瑰。
  
  (四)建制镇总体规划──用地评价图:图纸比例同上,根据掌握的资料和选定的评价因子,将城镇建成区及周围区域不同工程地质条件、不同的坡度范围,30年一遇洪水淹没线,地下水等深线以及其他限制因素如机场净空限制范围等,分别画出,综合评定,确定用地对建设适    应的等级及范围。如内容较少可以并入现状图。

   (五)建制镇总体规划──用地规划图:图纸比例同上,表示与现状图基本一致的规划内容,划定建制镇规划    区范围,规划期限。
 
  (六)建制镇总体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图: 图纸比 例同上, 表示道路系统的走向, 红线宽度, 交叉口形式及转弯半径, 道路起止点座标, 平曲线半径, 道路的竖向设计,广场、停车场及主要的交通设施的位置及范围;道路横断面图(包括管线排列);规划期限。
  
  (七)建制镇总体规划──管线工程规划图:图纸比例同上,表示水源及给水系统及消防设施规划;表示排水分区界线,排水系统及防灾规划。表示供电电源位置、容量、电压等级、供电线路走向,敷设方式,高压走廊电压等级、用地范围;各种电讯管线走向,敷设方式,主要局所网点布置,有线广播、电视线路走向;表示燃气气源选择、供气设施布置及输配干管走向;规划期限。
  
  (八)建制镇总体规划──环保环卫绿化规划图:图纸比例同上,表示各种绿地的分布范围,重要的人文和自然景点,雕塑、反映地方特色的建筑,文化历史风貌地段,风景旅游区的主要旅游线路,河湖水系。表示规划环境分区等级及质量要求,治理污染的规划措施;表示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地点、垃圾转运站、垃圾粪便处理场位置,公共厕所分布,其他环卫设施的位置等及规划期限。
  
  (九)建制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指标图:图纸比例同上,表示镇区近期建设规划用地的范围, 近期修建工程项目内容,位置和道路管线走向,以及各项    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近期建设期限。
   
  根据实际需要,图纸的数量和内容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九条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文字表达应规范、准确、肯定、简练。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一)前言:介绍规划编制的依据。
  
  (二)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1、分析城镇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发展的有利和不利因素,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
   
  2、产业结构和产业分布;
   
  3、预测镇域人口规模,城镇化水平;
   
  4、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5、镇域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的规划布局;
   
  6、有关村镇建设发展的技术政策。
  
  (三)确定城镇性质,规划期限,发展方向,划定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城镇发展方针与战略,确定人口规模。

  (四)规划布局:
   
  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

  2、城镇各类用地的布局,列出用地平衡表;

  3 、道路交通组织;

  4 、中心区,城镇特色、风貌及重要地段的规划意向;

   5 、旧城改造原则。
 
  (五)专业工程规划。
 
  (六)环境保护与治理。
 
  (七)防灾规划。
 
  (八)分期建设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
 
  (九)控制管理规划:
 
  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
 
  2、建筑间距的规定;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4、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5、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点;
 
  6、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一般包括如下指标:
 
   ( 1 ) 用地性质;
 
   ( 2 )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100%);
 
   ( 3 ) 建筑控制高度;
 
   ( 4 ) 容积率( 建筑总面积/ 地块面积) ;
 
   ( 5 ) 绿地率( 绿地总面积/ 地块面积) ;
 
   ( 6 ) 交通出入口方位;
 
   ( 7 ) 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 8 ) 人口容量(人/公顷) ;
 
   ( 9 ) 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 1 0 ) 建筑色彩要求;
 
   ( 1 1 ) 其他环境要求。
 
   第二十条  规划说明应当对规划文本和图件作出必要的解释,说明规划意图、依据及分析论证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  基础资料是反映城镇基本情况,进行规划定性、定量分析的原始依据,应整理汇编成册。基础资料必须包括如下内容:
 
  (一)镇域基础资料:
 
   1、自然条件;
 
   2、资源条件;
 
   3、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
 
   4、主要村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划、经济发展条件;
 
   5、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6、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7、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8、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情况。
 
  (二)规划区基础资料:
 
   1、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2、历史资料:包括城镇的历史沿革、历次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4、人口资料:包括现状常住人口、通勤人口、流动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人口的自然增长    和机械增长情况等;
 
   5、城镇土地利用资料:土地利用现状、城镇用地的综合评价;
 
   6、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7、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8、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9、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
 
   10 、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11 、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资料;

    12 、影响城镇环境的有害因素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13 、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二十二条  建制镇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必须符合建制镇总体规划,深度达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第二十三条  建制镇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 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空间布局和规划设计,  布置总平面图;

  (三) 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设计;

  (四) 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五) 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果。

  第二十四条  建制镇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件:

  (一) 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主要说明规划设计意图    及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二) 图件包括:( 比例:1:500~1:1000 )
   
  ( 1 ) 规划地段现状图;
   
  ( 2 ) 规划总平面图;
   
  ( 3 ) 道路及竖向规划图;
   
  ( 4 ) 绿化系统规划图;
   
  ( 5 ) 管线综合图;
   
  ( 6 ) 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及街景立面图。

  
第三章      建制镇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制镇规划规模须先报经省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核定。其工作程序为:

  (一)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建制镇规划规模论证报告》(一式十份) ,并填写《建制镇规划规模核定申报表》(一式三份) ,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二)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制镇规划规模    进行初审,并在《建制镇规划规模核定申报表》上签署初    审意见,将论证报告和申报表如数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规模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二十六条  建制镇总体规划必须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镇人民政府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报批资料包括如下内容一式二套:

    (一) 镇人民政府申请批复的报告;

    (二) 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决议;

    (三) 省建委关于规划规模核定的批复;

    (四) 省或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审查意见;

    (五) 文本、说明书、基础资料、规划蓝图及图件的彩色照片。

    第二十七条  建制镇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指定的建制镇规划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有建制镇规划进行技术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建制镇规划。确需修改时,由建制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国有农场、林场、牧场的场部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