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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制镇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制镇规划实施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建制镇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不含县城关镇)。

  第三条  本省建制镇在规划区内实施规划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设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制镇规划实施,是指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按照建制镇规划实施管理。即对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进行审核、审批、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制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六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使用耕地、镇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兴建私人住宅的,经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兴建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或其它各类建、构筑物须占用土地的,经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八条  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须经与立项审批机关同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选址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九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报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制镇规划和建设项目性质、规模提出规划初步审查意见;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先进事迹放这部门根据需要征求腾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或组织联系选址;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申报材料: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报告;

  (二)可供选择的地形图;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

  (四)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第十一条  选址意见书的审查意见一般包括对工程布局、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其它配套工程的意见。如有方案比较,应提出推荐方案。

  第十二条  选址意见书应附有标明建设工程地址、范围的附图。

  第十三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需申请用地(包括征用或出让、转让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在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定点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规划要求,初步划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并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

  (四)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修改性详细规划,并划定规划用地红线;

  (五)建设单位持立项审批文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定点申请表、规划用地红线图,报与立项审批机关同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

  (六)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单,三者联用方具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必须经建制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机构批准。临时建筑必须在批准使用期限内无偿拆除;如国家或集体需要用地,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构筑物等设施。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和范围需要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  在建制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或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工程施工报建手续前,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领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土地征用批准文件或土地权属证件、审批的修改性详细规划设计等有关资料,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定点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划定建设工程定点红线。对于涉及到影响相邻用地和建筑的建设工程,还必须征求有关相邻单位或个人的意见;

  (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施工图设计;

  (四)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施工图;

  (五)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红线图、初步设计审批件、工程定点申请表,工程项目施工图,报与立项审批机关同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

  (六)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及有关文件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三者联用方具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开工。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在开工前,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施工条件审批批准并验线合格后,方可办理其它开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应当按批准文件和相应的图纸、说明,经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机构批准并由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建制镇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